政策咨询服务

联合河南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通过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和融资咨询等,帮助您的企业达到申请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环保类:


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农业特产税优惠: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类


1.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国家实施了“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 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 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 

2.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完善,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3.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4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

4.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 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 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期限2013~2015年,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 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2013~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已安排10亿元,补助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广 西、福建、重庆、四川等省(区、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5.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重点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将 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形成到较远海域作业的能力。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 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等。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 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不得转回国内作业;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 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

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 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 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重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综合利用为手段的规模化沼气。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在原料规模化收集有保 障、天然气气源短缺、用户需求量大的地区,主要用于接入市政燃气管网、提供车用生物天然气、给周边工商业用户供气,优先安排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 的大型沼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主要与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主要用于养殖场自用和发电上网。中 小型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在人口集中、原料丰富的地区,主要用于为村组居民和新农村集中供气,促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沼气专业运营机构进入农村沼气建设领 域,优先支持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强化科技支撑作用,鼓励提高产气率和节能增效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8.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分级管理,设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国控 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南方6省区启动水稻产区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一对一协同监测,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 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在重污染区域,开展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同时对试点示范农户进行 合理补偿。开展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络,加强太湖、洱海、巢 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对环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争实施一批综合治理工程。在养殖、地膜、秸秆等 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健康养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范、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 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采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 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

9.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 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 合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逐步建立农村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 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田残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 务。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 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1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1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 展重点示范培育,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 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同时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目标,培育1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壮大新型职业农民 队伍,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互相衔接配套的培育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三、教育类


1、在职业教育方面

“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投入超过100亿元,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县级职教中心,并在重点投入建设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同时,建设100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央政府还专门拿出5亿元,用于师资队伍建设。

此外,中央政府还加大投入,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在2007年得到明确规定。据统 计,从2006年到2009年,各级财政共安排资金约400亿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受资助面达90%;高等职 业院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受资助面超过20%。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投入资金发展职业教育,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辽宁省财政厅等5个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对职业学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学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学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用地、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2、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

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扶持政策。一是国家设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具体可请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帮助 申请; 二是很多高校设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 三是有些创业项目,可以通过市场融资,吸引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

3、在义务教育方面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各界对各级教育投入也在增加,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1986年开征时,比率为1%,199年5月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从2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等。

27年对原享受“两免一补”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继续实行免收课本费和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 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等,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28年中央政府将拨款提高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

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由1985年的226.83亿元猛增至27年的7122.32亿元,增速如此惊人,可见国家迅猛发展的经济对教育投入的推动力大。

四、科技类


1、在能源利用技术方面(以页岩气勘探开发为例)

为大力推动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增加天然气供应,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页岩气开发利用。

(1)、页岩气界定标准及补贴条件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具体界定标准为:

<1>赋存于烃源岩内。具有较高的有机质含量(TOC>1.0%),吸附气含量大于20%。

<2>夹层及厚度。夹层粒度为粉砂岩以下(包括粉砂岩)或碳酸盐岩,单层厚度不超过1米。

<3>夹层比例。气井目的层夹层总厚度不超过气井目的层的20%。

页岩气补贴条件为:

<1>已开发利用的页岩气;

<2>企业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页岩气开发利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页岩气开发利用量。

(2)、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2年—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补贴标准将根据页岩气产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页岩气开发利用情况对页岩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安排的页岩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资金=开发利用量×补贴标准

2、在生物科技方面

近几年国家对国产医疗设备行业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

我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就明确了通过加强创新提升本土医疗器械行业竞争力的方针,强调要加大对本土研发力度,确立了建立40到50个高科技医疗器械公司的目标。

2013年,工信部拿出15亿元专项资金扶持医疗器械行业,以“促进医疗器械领域新产品产业化和新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对象包括掌握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的医疗设备等”。

3、在节能科学技术方面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1)政府政策引导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2)政府资金扶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一、节能激励措施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

(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二)税收优惠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 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 优惠。

(三)信贷支持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四)价格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五)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